来信主题 | 小区室外露天停车场乱收费且无收费发票 |
来信时间 | 2017-12-25 |
来信内容 | 雨花区曙光中路65号(财信宿舍)是房改房老旧小区,只有露天停车位,物业单方面对小区业主收取300元/月·辆的停车费,只有1米之隔的另一小区天润花园室外停车场收费仅为50元/月·辆,我们小区的收费标准是周边的6倍。
小区物管人员说此停车收费标准是依据2014年前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根据政府指导价来收费的,将小区室外停车场(指导价90元/月·辆)当室内停车场(指导价300元/月·辆)来收费,价格就翻了几倍。
小区无停车收费告示牌,物管不能提供停车收费发票。
晚上是小区停车最多的时候,高峰期停车场利用效率只有65%左右,一些停车位长期空置,有点浪费资源。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号)和《湖南省物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的文件规定:1.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上述情况本小区室外停车场300元/月·辆的收费标准不合理,希望敦促其根据政府指导价将停车费改为90元/月·辆。 |
回复部门 | 发改局 |
回信时间 | 2017-12-28 |
回信内容 | 市民:
您好!您于12月25日关于财信宿舍停车费用收取300元/月是否符合规定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长发改价控[2016]680号)第三条:“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可参照现行标准执行,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经查证,该住宅小区为长沙市财政局职工宿舍,对市财政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机动车可全天停放,免收停车费,其他机动车不允许进入或停放,因此没有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后有其他非财政系统的市民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由于停车不便,经双方协商,在自愿的前提下,同意收取其车辆占地费和管理费300元/月,上述标准自2014年开始执行至今。我局认为,上述费用是在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前的是收取的,且执行时间已有几年,成为即定事实,现收费方按现行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此次举报不予立案,举报办结。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电话:85880371。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发改局 2017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