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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7〕140号

发布日期:2017-09-20 11:19:24     来源: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日常监测时间: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

    综合测评时间:2017年12月

    二、评估对象

    (一)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市直部门网站

    (三)园区网站

    根据市政府部门工作职能,将部门网站分为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网站(A类)与不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网站(B类)两类,实施分类评估并进行综合排名。

    三、评估内容

    (一)综合测评。重点对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创新发展、规范设计、网站管理、网站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日常监测。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政府网站开展常态化监测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95号)精神,将网站日常监测结果纳入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评估。

    (三)附加指标。为鼓励全市政府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整合度高、实用性强的便民服务,切实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在基础指标之外另设部分附加指标。

    四、评估组织

    为保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本次绩效评估工作由市电子政务办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五、评估安排

    (一)制定方案。2017年9月制定发布评估实施方案及评估指标。

    (二)自评自查。2017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市)、园区和市直部门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自查。

    (三)网站整改。2017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市)、园区和市直部门根据评估要求,对网站进行整改优化。

    (四)采样分析。由市电子政务办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成评估工作组,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开始采样打分,对评估情况进行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五)结果发布。评估结束后,适时通报2017年长沙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



附件:1.2017年长沙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对象名单

    2.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市直部门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4.园区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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