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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09 15:31:08
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关爱保护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父母监护,家庭尽责。落实父母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确保儿童权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政府主导,部门共管。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各部门重要工作内容,落实街道(镇)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关爱保护和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标本兼治,全民关爱。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街道(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责任。街道(镇)对辖区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具体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街道(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本村(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并向街道(镇)报告;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街道(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特别是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管护,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强化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力量与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要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学校教职员工与每个留守儿童结成帮扶对子,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针对每个留守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帮扶措施;及时掌握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加强教育和监督,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镇),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和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虐待及暴力对待农村留守儿童的行为;对于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要及时向街道(镇)、民政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方便、快捷为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办理户口迁移,积极为监护照料创造条件;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等。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街道(镇)、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开展“送法下乡”和“法治讲座”等活动,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充分发挥群团、社会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残联、区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区总工会、团区委要广泛发动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三、切实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街道(镇)。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街道(镇)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要全面落实政府救助兜底职责,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或者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五)建立精准关爱机制。发挥电子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要依托现有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现信息的四级间纵向贯通和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间的横向互联。由区民政局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电话,畅通诉求渠道,落实好跟踪处置工作。实施重点时段农村留守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针对寒暑假、放学后时段,学校、村(居)委会要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督促监护人负起安全责任。民政、公安、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留守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实现对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和全天候服务,做到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四、全面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保障政策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人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湖南省政府、长沙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积极开展婚前教育,增强新婚夫妇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认真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和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减少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现象;积极倡导湖湘好家风,营造和谐家庭关系。
(三)发挥阵地作用,强化能力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府工作年度安排,结合精准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现有“留守儿童之家”“乡村学校少年宫”“爱心家园”“快乐学校”等关爱服务阵地作用,抓住撤乡并村的契机,将闲置的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利用起来,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力争五年内实现村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并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专人管理,能提供必备的托管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居)委员会要明确1-2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干,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及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组织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考核督查,强化问责机制。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积极营造氛围,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 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街道(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组织政策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监护人知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重视家庭、关爱孩子、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街道(镇)及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